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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支付的“红线外工程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支付的“红线外工程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0年6月4日 国税函发<1990>575号)


大连市税务局:
  1990年4月2日大税外字<1990>158号《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红线外工程费”财务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关于外商投资开办的宾馆、酒店,在主体工程之外,向市政、电业、通讯等有关部门支付的社会公用设备费,包括排水、供水、供电、通讯的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以及按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的集资费,同意你局意见,可列为其他资产支出,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得少于10年。如有充分的理由,要求缩短摊销期限的,应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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