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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卡拉OK”项目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
“卡拉OK”项目适用税目税率问题的批复
(1990年12月3日 国税函发<1990>1546号)
广州市税务局:
1990年11月11日税外<1990>692号《关于经营“卡拉OK”适用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卡拉OK”项目所取得的收入,可归入娱乐业部分按5%的税率征收工商统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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