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7月21日 国税函发<1990>8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根据工商统一税条例第九条和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第八、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将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缴纳工商统一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加工产品,须凭所在县、市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加工产品证明》办理。委托方属于工业企业的,产品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按照工商统一税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办理;委托方属于非工业企业的,在产品收回后,由委托方在其所在地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纳税。如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工商统一税税率)
  凡委托方未提供证明的,应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工商统一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