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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
 减征营业税的通知
 (1992年3月6日 国税函发〔1992〕4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对县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减征营业税的规定至1991年底业已期满。鉴于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和农村供销社的图书发行业务仍然十分困难,其发行网点数量也远远不能满足农村文化事业的需要,为继续支持促进农村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县(含县级市)和县以下新华书店及农村供销社(即县和县以下供销社)销售图书业务,在1992年和1993年内继续给予减半征收营业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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