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企业的各种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二)单位价值在二百元、五百元或八百元以上。
不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
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低于上述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劳动资料,应当列入固定资产;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超过上述标准,但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也可不列入固定资产。
企业固定资产单位价值执行标准,由企业主管部门商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后确定。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生产过程和管理、服务于生产过程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工业炉窑、工具、仪器、仪表和生产用具、管理用具,以及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指用于非生产领域的固定资产,包括职工宿舍和招待所、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俱乐部、食堂、浴室、理发室、医务室(所)、疗养院(所)、专设的科学研究试验等单位使用的房屋、设备等。
三、租出固定资产。指按规定出租给外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未使用固定资产。指尚未使用的新增固定资产,调入尚待安装的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中的固定资产。
由于季节性生产、大修理等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在车间内替换使用的机器设备,都应作为在用的固定资产。
五、不需用固定资产。指本企业不需用,准备处理的固定资产。
六、封存固定资产。指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封存不用的固定资产。
七、土地,指过去已经估价单独入帐的土地。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固定资产入帐价值:
一、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入帐。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帐。
三、有偿调入或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或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后的价值入帐。从国外引进设备的入帐价值包括:设备买价、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
四、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扩建而增加的价值入帐。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时,应以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设备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后的价值入帐(不包括支付的利息、手续费等)。
六、固定资产大修理工程,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但在大修理同时进行技术改造的,属于用更新改造基金等专用基金和专用拨款、专用借款开支部分,应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其利息支出不转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七、租入固定资产,应另设备查簿登记。在租入固定资产上进行的改良工程,应按实际发生的工程支出,列入固定资产价值。
八、在清查财产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入帐。
九、因征用土地而支付的补偿费,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内,不单独作为土地价值入帐。
十、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价值,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