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企业职工的标准工资、加班工资及津贴,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征得同级税务机关同意的标准执行;劳动部门没有制定标准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行业国营企业的标准确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工资管理制度,须有考勤记录、产量记录、工时记录等原始资料。实行计件工资制的,要制定先进合理的劳动定额,确定合理的计件单价;实行浮动工资、工效挂钩、分成工资和其他工资形式的,要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兼顾企业和职工的利益。
第六章 成本管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成本管理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一项重要措施。企业必须建立严格的成本管理制度和核算制度,通过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努力挖掘各个环节的生产潜力,增收节支、增产节约,降低产品成本。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成本开支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的原价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一)列入成本的各种物资消耗,除零星的机物料外,只限于计算期内实际耗用的,不包括车间、班组或其他基层单位已领未用的数额。
(二)列入成本的原材料,是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是指不构成产品实体,但有助于产品形成的材料。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回收的各种边角余料、下脚料、废料以及回收的包装物等,凡是有利用价值的,应当估价入帐,并分别冲减成本费用。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材料物资短缺、损耗,属于定额损耗率以内的部分,按实际损耗数列入成本;超过定额损耗率的部分,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主管部门批准,同级税务机关审查同意后,以扣除直接责任人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成本。各类材料物资的定额损耗率,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抄送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四)列入成本的低值易耗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劳动资料。凡金额较小的,可一次摊销;金额较大的,可分期摊销。分期摊销可采用“五、五”摊销法或净值摊销法。
二、固定资产的折旧费,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租赁费和修理费。
(一)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按产量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的规定提取。
(二)列入成本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大修理费用和中、小修理费用,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企业一般不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制度,发生的大、中、小修理费用按实际列入成本。一次进入成本数额较大的,可作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待摊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待摊期间应逐月平均分摊;对需要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制度的企业,且大修与中、小修的界限能够划分清楚的,经税务机关同意后,也可以实行提取大修理基金的办法。提取的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税务机关核定,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提取的大修理基金中开支,中小修理费用直接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