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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企业必须正确计算缴纳税金和教育费附加。
  (三)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按核定的比例向其主管部门上交的行政管理费,可以列支。
  第三十四条 企业的营业外收入,是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种收入,包括逾期未退包装物的押金收入,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收入,无法支付的款项,各项赔偿金、违约金、罚金(款)的结余及其他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是指与生产经营过程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费用或损失,应按下列范围列支:
  一、企业搬迁费。企业在搬迁过程中的停工费用、搬迁设备、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费用。以及搬迁职工、随迁职工家属的旅差费、行李费,均在本厂营业外开支。搬迁到新厂址后的房屋建筑、设备购置和安装费,投产前的人员工资,以及对原有建筑的改造、扩建等所需的资金,在基本建设基金中开支。
  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退休职工的退休金和医药费,退休、退职职工易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及其提取的福利基金,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等劳保支出,以及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离休干部的各项费用。实行退休统筹办法的企业,支付的劳保退休统筹金在营业外支出列支,其支付的退休金在退休统筹金开支。
  三、职工子弟学校经费。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自办职工子弟学校支出大于收入的差额(其开支标准和学杂费的收费标准,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规定执行),在营业外开支。职工子弟学校新建校舍的资金,由基本建设基金解决。
  四、技工学校经费。企业按国家统一规定发生的自办技工学校的经费支出。
  五、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企业试制新产品失败发生的损失(扣除残值回收部分),在抵减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投入的试制费后的部分,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在营业外列支。
  六、非常损失。企业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非常损失,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核销的流动资金部分(包括停工损失和善后清理费用)。但由于流动资产的非常损失而收回的保险赔偿款,应从本项目中减除。
  七、治理“三废”支出。企业治理“三废”发生的开支,除属于基本建设支出的部分外,用治理“三废”实现的收入及更新改造基金开支,其不足部分,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当地税务机关同意的,可以在企业过去三年支付的赔款总额的范围内列支。
  对于上列项目,如国家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企业不得在上述范围以外,任意增列营业外支出。
  第三十六条 企业的利润总额,包括产品销售利润、门市部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和营业外收支相抵后的净额。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按下列规定计算分配:
  一、企业实现的利润总额扣减税前分出联营利润和国家允许在税前扣减的利润,加上从其他单位分得未征所得税的利润,即为计税利润额。
  二、企业计税利润额,按国家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经批准减免的所提税,转入生产发展基金)后、加、减税后分进、分出联营利润,再按国家规定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预算调节基金后,其余额为企业分配利润。
  三、企业分配利润,要按大部分用于发展生产、小部分用于职工福利和奖励的原则进行分配,在保证生产发展基金所占比例不少于50%,奖励基金和分红基金之和不超过25%的前提下,各项基金的具体分配比例,由企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同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八章 专用基金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企业的专用基金,是指具有特定用途、可供企业按规定支配使用的各种资金。企业对各项专用基金必须坚持先提后用,量入为出的原则,按规定的标准和渠道提取,按规定的范围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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