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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90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征收1990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1990年10月23日 国税发<199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各分局:
  为做好1990年度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对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国发<1989>82号《国务院批转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国发<1989>83号《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1989年国营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意见的通知》,对国营企业、事业单位计征1990年度奖金税时,可按照规定调整标准工资或基本工资,月人均计税工资标准不足85元的按85元计算。
  对按国务院国发<1989>83号文件调整工资的集体企业,执行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比照国营企业征税规定办理;未执行同行业国营企业工资标准的,其计税工资标准可由原月人均83元调整为月人均90元。
  二、根据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部人薪发<1990>10号《关于公司、银行列入国家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调资范围问题的通知》和劳动部、财政部劳薪字<1990>11号《关于企业性公司贯彻国发<1989>83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规定,经批准列入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专业公司、银行、保险系统的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奖金税规定征税,免税限额仍按原规定执行,最高不得超过3.5个月基本工资。
  经批准列入企业调资范围的专业公司和其他企业性公司,从今年起按照国营企业奖金税规定征税。
  三、对1987年以前经国务院工资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并按《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缴纳工资调节税的企业,1988年以后又纳入部门或地区工效总挂钩范围的,在纳入部门或地区工效总挂钩范围后的第一年缴纳工资调节税时,“核定上年工资总额”仍应按照批复的企业决算上年会计报表中的工资基金表所列的工资总额发放数为依据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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