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3.1 目击者调查
a.事故的发生时间。如果未记住时间,则根据其他相关事件的时间推断。
b.目击者的观察位置。
c.当时当地的天气情况。
d.看到的航空器飞行情况(高度、航向、姿态、不正常现象等)。
e.看到的灯光、烟雾、火焰、闪光、火球现象和听到的爆炸、音爆、喘振及其他声音。
f. 航空器最后碰撞和破坏情况,残骸散落位置。
g.救援和现场保护工作情况。
h.航空器上脱落的物体情况。
i. 航空器坠水位置和发现漂浮残骸或尸体位置。
j. 其他目击情况。
7.5.3.2 当事人调查
对于航空专业人员,包括飞行、空管、维修以及其他勤务保障人员作为证人时,应当调查:
a.从飞行前准备到飞行实施过程的详细情况。
b.异常情况发生时的现象。
c.对发生情况的判断、处置和航空器的反应。
d.异常情况发生后组织指挥情况。
7.5.4 证人的物证收集
应当广泛收集证人可能提供的物证,例如能反映事故情况的照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
7.6 飞行活动调查
应当调查所有与该次飞行的组织实施有关的活动情况及机组的飞行操纵情况。
a.调查飞行计划的制定是否符合有关手册、标准和条例的规定,以及实际飞行过程中飞行计划的执行情况;
b.确定空勤组成员(正/副驾驶、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安全员);
c.调查飞行员的技术等级、训练水平、技术状况、飞行经历、日常执行规章制度、是否发生过事故或事故征候等情况,调查飞行员执行该次飞行的任务安排、机组成员搭配是否合理;
d.调查空勤组飞行前准备情况;
e.根据舱音记录器的录音,分析和判断飞行员的行为和情绪变化情况,以及机组的配合情况;
f. 检查驾驶舱操纵手柄、开关、电门的位置和仪表指示,以及各操纵舵面和操纵机构的位置与状态,并结合飞行记录器分析得出的有关数据,分析和判断机组在事故过程中的处置情况;
g.空勤组成员是否有超时现象。
7.7 航空医学调查
确定事故发生与空勤组成员健康状况的关系,以及遇险者致伤、致死的各种因素。包括:
a.空勤组成员个人心理特点、嗜好、婚姻家庭情况,近一个月来的精神、心理状况,近半年有无重大生活事件以及空勤组成员间的心理相容性;
b.空勤组成员最近一次大体检的时间、结论,患有何种疾病及治疗情况,既往病史,体质、飞行耐力和航空生理训练等;
c.事故前24小时内空勤组成员的健康状况,出勤前的体检和观察结果,是否符合飞行条件;
d.事故前72小时内空勤组成员的生活起居(饮食、睡眠、锻炼、作息、疾病、吸烟、饮酒、服药等)情况,精神状况,以确定其健康状况和飞行能力;
e.空勤组成员在事故发生、发展过程中的生理、心理表现,是否发生疾病、疲劳等不良反应当,是否有失能现象;
f.检查和分析空勤组成员的伤亡原因,对采集到的人体组织、体液等医学标本进行病理、毒理和生化检查,必要时进行尸体解剖,仪查明有无药物、酒精作用,或潜在疾病;
g.根据机上或其他人员遗体上的伤痕和衣物上的痕迹,进行伤亡原因机理分析和航空器发生事故时的受力分析,判断航空器发生事故时飞行人员的操纵动作和航空器的飞行状态。
7.8 空中交通管理调查
7.8.1 空地通话录音和雷达录像的调查
安排专人启封和拷贝空地通话录音带和雷达录像。空地通话录音复制过程不得使用任何降噪设备。应当将记录的该次飞行过程中的全部通话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放音应当使用复制带。整理文字工作应当在事故调查员监督下进行,必要时请空管人员协助。整理记录资料的时间基准应当采用与舱音记录器、飞行数据记录器相同的时间基准。
根据雷达录像绘制航空器的地面航迹图,注明记录中所有代号的意义及整理的时间、地点和人员,内容应当包括:
a.时间、航空器航迹显示;
b.发话人或发话人代号;
c.读出的记录资料;
d.有疑问或难以理解的记录资料;
e.整理人员的附注。
空地通话录音磁带中有辨听不清的内容时,应当送到专门的实验室或请语音专家帮助分析处理。
7.8.2 值班管制员的调查
调查所有参与本次飞行活动的空中交通管制人员是否具备上岗资格、相应的上岗证书及证件的有效性,身体健康状况,以及本次飞行中空中交通管制的实施情况。
7.8.3 空管设备的调查
调查在本次飞行中,空中交通管制所使用的通信、导航、航管雷达系统等设备是否经过合格审定,能否满足本次空中交通管制的需要,设备工作是否正常。
7.8.4 航行资料的调查
调查空中交通管理有关单位的各种值班记录以及与本次飞行有关的航行资料和一、二级航行通告、资料档案等。
7.8.5 气象情况调查
调查起降机场、备降机场、飞行空域、飞行航线以及事故现场的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确定飞行人员、管制人员、签派人员是否获得了必要的、准确的气象信息,检查气象保障工作是否符合指令性文件的要求,分析气象条件与事故的关系。
7.9 适航性调查
调查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维护、资料等情况,确定航空器在事故发生之前的适航性。调查的内容包括:
a.航空器及各种机载设备是否取得完备的适航证件;
b.航空器及各种机载设备的履历,如出厂日期、使用时间、起落次数和大修情况;
c.航空器的各种机载手册、使用维护资料的有效性;
d.航空器及各种机载设备的日常使用和维护情况,是否有常见或多发故障,以及近期的故障的维修情况;
e.航空器及各种机载设备完成适航指令、定期工作、加/改装、时限部件使用控制、技术通告等工作情况;
f. 为航空器及各种机载设备进行各种维修的公司、厂站的质量控制、工装设备、工艺规程、技术力量、工作程序等是否符合适航的要求,以及为航空器及各种机载设备进行各种维修的人员的资格、技术状况、业务培训情况;
g.航空器及各种机载设备的技术文件的填写质量,文件、资料的管理情况;
h.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情况;
i. 有关航材更换的情况,确定这些航材是否合格有效。
7.10 飞行记录器调查
a.对驾驶舱话音记录器的记录进行转录和复制,由有关专业调查小组的专家进行辨听,整理舱音记录信息的文字记录,并与空地通话记录的内容核对。整理舱音的时间基准应当与飞行数据记录器、空地通话记录的时间基准协调一致。
b.转录飞行数据记录器的记录信息,使用适配的数据库进行译码,检查校验数据的可靠性。根据事故的基本情况和调查的需要打印输出分析参数,并绘参数曲线,编写译码分析的初步报告。与有关专业调查小组配合进行事故原因综合分析,编写最终译码分析报告。
c.根据译码得出的数据,分析判断事故过程中的飞行操纵情况,以及航空器和发动机的故障情况,应用仿真技术再现航空器的事故过程。
7.11 勤务保障调查
调查各项飞行保障工作情况,包括机场设施、设备、车辆、油料、航材、供气、供电等。
7.11.1 机场设施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