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集体课题的申请人,是该课题组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担负实质性的研究工作。挂名或不担负实际研究工作者,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课题项目。
第十条 申请人每次只能承担一项课题,所从事的课题尚未完成的,不得申报新课题。禁止同一课题多头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必须认真、准确、负责地填报《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立项申请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国家文物局。
第三章 立项与结项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文博社科重点课题评审委员会。评委会受国家文物局委托,对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发展规划提出建议,对每年的申报课题进行立项评审,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结项评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国家文物局领导担任。
第十三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立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根据申报课题情况 ,由国家文物局遴选符合申报条件的课题并确定当年准予立项的课题比例或数量。
2. 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评出准予立项课题和优先立项顺序,其中自筹经费课题单列。
3. 国家文物局对评委会提出的课题立项意见进行审批,并公布获准立项的重点课题名单。
4. 在公布批准立项的课题名单后一个月内,课题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须与国家文物局正式签订《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立项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经三方签订后生效,项目正式启动,课题申请人即成为课题承担人。凡因申请人方面的原因逾期未签署合同的,取消其立项资格。
第十四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结项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 由评审委员会通过公开评议和无记名投票对已完成的课题进行验收,并对验收课题是否准予结项提出意见。
2. 国家文物局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对验收合格的课题批准结项,对验收不合格的课题作出相应处理。
3. 公布结项课题并积极向社会推介。
4. 对有重要的学术价值或实际应用价值而又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国家文物局将资助其出版;对产生积极影响或获得国家级荣誉的优秀课题成果,国家文物局将另外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