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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发布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十五条 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遇到审议与本人直接有关的课题时,必须回避。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国家文物局分两次直接拨付课题承担人所在单位,每次拨付50%。第一次在课题正式启动后,第二次在完成中期目标并收到课题承担人提交的课题研究中期报告之后。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课题研究直接必要的开支,主要包括:
  1. 与课题研究有关的资料费;
  2. 必要的国内调研差旅费;
  3. 必要的小型会议费;
  4. 其他合理开支。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禁止将课题经费用于工资福利、购置固定资产或其他不合理支出(购置必要的专用设备须经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文物局负责文博社科重点课题的评审、立项、拨款、结项等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课题申报并监督立项课题的实施。课题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书的内容审核工作,课题承担人支配课题经费,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代管课题经费并为课题研究提供方便。
  第二十条 课题承担人须在项目规定期限过半时向国家文物局提交课题研究中期报告,对课题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作阶段性总结;在课题研究全部完成后一个月内,向国家文物局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研究成果一式二份。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课题承担人当年和后两年的课题申报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
  1. 无合理原因,未按期完成课题研究或未提交结题报告;
  2. 未经国家文物局批准,擅自变更课题研究内容;
  3. 在课题研究中违反学术道德;
  4. 课题成果水平低劣,不符合申请书载明的标准;
  5. 违反课题经费使用规定;
  6. 其他错误行为。
  第二十二条 课题成果如果公开出版或发表,须注明"全国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课题"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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