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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停止向列入清理整顿范围的
“五小”企业供电的通知
(1999年12月30日 国经贸电力[1999]1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电力公司,煤炭局、冶金局、石化局、建材局: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证取缔、关闭技术落后,质量低劣,严重污染环境,不完全生产条件的“五小”企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停止向列入国家清理整顿范围的“五小”企业供电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五小”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清理整顿工作,对政府实施取缔、关闭的企业和淘汰的落后工艺生产线,要及时停止生产供电。
  二、被取缔、关闭企业的职工生活用电应予保证。转供电问题的处理,由有关企业商供电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请各地煤炭、冶金、石化、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将取缔、关闭、淘汰企业(生产线)名单和停止生产的时间,提供给相应的供电企业,供电企业按照要求及时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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