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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1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7号 2000年1月1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重点企业税源的变化情况、客观真实地了解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组织税收收入提供直接的数据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相应地建立起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
  1999年11月和12月,总局在四川省和广东省分别对国税局和地税局就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布置和数据库软件培训,为了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办法提出的要求,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此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级税务机关领导要给以高度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掌握经济税源变动情况的有效途径,是组织税收收入的基础性工作,可以为分析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内在关系提供客观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充分重视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加强领导和督促,势力把此项工作贯彻到基层。
  二、配置专人专机。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是一项对计算机技术掌握、税收业务水平和责任心要求很高的工作。各地对此项工作务必要调配业务技术骨干专人负责。为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侵袭,省、地(市)一级税务部门应配置专用微机,并预装计算机病毒防火墙。
  三、制定有效措施。各地应结合本地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办法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出落实此项工作的有效措施,确保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数据的数量质量和及时上报。特别要建立税务部门与重点企业的联系制度,确保企业数据真实可靠。各省级局年终应对下属各级局的重点税源监控工作进行综合检查和考评,督促各级税务部门做好此项工作。
  四、认真做好数据的应用分析。重点税源监控是为组织税收收入和强化税收征管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重点税源监控提供的数据,按月分季作好税源分析和汇报工作,彻底搞清税源变化的原因,为税收收入的增收和清欠服务。
  五、2000年协同时上报1999年和2000年两个年度的月份报表,以便进行同期比较分析。以后年度只上报当年各月的数据,于每月25日前上报前一月的数据。

  附件:

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税源监控是通过建立税源数据库从而对企业生产经营和税源税收情况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税源监控工作对于加强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具有重要的作用。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工作“十五”规划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确定重点税源企业的基本原则。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分别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为对象,以企业上年实际税收完成情况为依据,逐级确定重点税源户标准和名单。
  第三条 重点税源企业的确定标准。纳入国家税务总局管理的重点税源企业是以各地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收入为标准,即以1999年增值税和消费税年入库税款2000万元以上,营业税年入库税款500万以上的作为重点税源企业。省以下各级重点税源企业的划分标准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要求达到流转税收入的60%以上,同时兼顾行业分布,重点监控工业满业、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房地产业、建筑安装业和社会服务业。重点税源企业一经确定,原则上年度内不做调整,新产生的重点税源企业应在次年的数据库调整中加入,但不得删除低于建库标准的原有重点税源企业。原有的重点税源企业,其年度实缴税额在连续三年不满足建库标准的50%时,可以删除。删除的企业名单和代码应上报上一级税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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