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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62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171私营独资企业
  172私营合伙企业
  17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174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190其他企业
  港、澳、台投资企业
  210合资经营企业
  220合作经营企业
  230独资经营企业
  240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31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20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30外资企业
  340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五)自定义代码(Z5)
  用4位数字代表,即企业代码的第23至第26位。
  0001本年度新增企业;
  前两位:
  20同时对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行定额征收的企业;
  21定额征收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22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81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在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企业;
  83金融行业中的农村信用社及营业税税率仍适用5%的政策性银行;
  自定义码其余各位代码由各地按照各自工作需要,自行定义使用。自定义码若不使用,则必须填为“0000”,不得空置不填。

  附件2:

全国重点税源企业月报表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范围
  增值税和消费税两税年度合计数为2000万以上的工商企业均应填报此表。纳入重点税源户管理的营业税纳税人企业为年度实交营业税税额为500万元以上的企业。
  填表的重点税源企业要严格按照是否有独立的纳税人登记号进行管理,做到一个号一份表,不能按集团、总公司或其他组织形式汇总填报。设有总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不实行独立核算、不单独进行纳税登记的企业,应由总公司汇总填报。
  (二)企业名称及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的填写
  重点税源月报表(01、02、03、04表,见附件3,4,5,6)表头“企业名称”和“企业主代码”两行,均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定的企业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码填列。
  (三)数据资料的填写
  1.数据来源。重点税源月报表均应根据经过企业税务主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确认后的企业财务月报表、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填写。来自不同报表的数据,应反映同一会计期间企业经济活动的内容。其中,来自“损益表”和“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月发生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余额数据填写。
  2.金额单位。表列数据除表中有特殊规定外,其他项目的金额单位均为万元。
  3.小数位数。重点税源月报表中,表示产品价格(元)和单位税额(元)的,其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小数,其他以万元为单位的数据,不足万元的均应四舍五入,不留小数(或写成“.00”),三位数字之间不要书写分节号。
  4.填写要求。表列各栏应逐项填写,对没有数据的项目填“0”,不留空项。各项指标中,对注明关系式的指标,在填表时,相关数据应满足关系式的要求;对未列明关系式的指标,相关数据之间逻辑关系要求正确。
  二、重点税源月报表——01表填写说明
  01表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表,共60项指标,数据应为企业当月发生数或期初、期末余额数。对既可从纳税申报表取数又可从会计报表或账户取数的指标,当两种方法所取得的数据不一致时,原则上应以纳税申报表的数据为准。各指标项目的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产品(商品)销售收入”(且行)项目,反映企业扣除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后的销售收入净额。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净额”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收入”行本月数减去“销售折让与折扣”行本月数的差额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主营业务收入”行本月数填写。
  2.“产品(商品)销售成本”(2行)项目,工业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产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内资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商品销售成本”行本月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成本”行本月数填写。
  3.“产品销售(经营)费用”(3行)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经营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按利润表“进货费用”行本月数和“销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销售费用”行本月数和“进货费用”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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