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行)项目,反映企业产品(商品)销售应缴纳的税金及全国统一规定的教育附加,地方政府自行出台费用、附加均不得计入本项目,已计入的要剔除出来重新计入“管理费用”(10行)。企业用自产应交消费税、资源税产品连续生产非消费税、非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其中间环节的应交消费税、资源税应分别计入本项目及第5行或第6行内,已计入销售成本的应从销售成本中入本项目。工业企业按损益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按利润表“产品销售税金”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按损益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根据有关会计制度填写;股份制企业按利润表“营业税金及附加”行本月数填写。
5.“其中:应交消费税”(5行)、“应交资源税”(6)和“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7行)各项目,应分别根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或“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会计账户的明细账户分析计算填写。也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和“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明细科目相对应的贷方本月发生数,减去非主营业务所含代扣代缴和按规定减免(或退回)的消费税税额(包括出口退税)、资源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税额后的余额填写。
6.“产品(商品)销售利润”(8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产品(商品)销售收入”(1行)减去“产品(商品)销售成本”(2行)、“产品销售(经营)费用”(3行)和“产品(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4行)后的余额填写。
7.“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9行)项目,工业企业、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和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代购代销收入”和“其他业务利润”行本月数填写。
8.“管理费用”(10行)项目,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管理费用”行本月数填写。
9.“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1行)项目,工业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和利润表“财务费用”行本月数填写;商业企业应分别按损益表“财务费用”和“汇兑损失”行本月数的合计数填写。
10.“营业利润”(12行)项目,为本表“产品(商品)销售利润”(8行)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含代购代销收入)”(9行)数据之和,减去“管理费用”(10行)和“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1行)数据的差额。
11.“利润总额”(13行)项目,应以企业财务报表损益表“利润总额”一栏数据据实填写。如为亏损,则以“-”号反映。
12.“计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行)项目,是指应缴纳增值税产品(商品)的销售额,此项目中不应包括销项税额,但应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但不包括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以及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本期销项税额”栏“应税销售额”指标“合计”项数据填写。
13.“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15行)项目,是指企业实行“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可按纳税申报表第(9行)数据填写。
14.“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16行)项目,是指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包括1994年1月1日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可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按税款所属期确定,下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第8行“免税货物”本月销售额数据填写。
15.“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17行),是指上月末企业应缴未缴的增值税税额,包括欠税额。应按照“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期初余额填写,如果“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为借方余额,则以“-”号反映。
16.“本期进项税额”(1行)项目,是本表“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已征税额”(19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25行)各行指标数据之和。
17.“其中:本期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额”(19行)项目,指企业在当月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从“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进项税额”栏的部分。应按照税务主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栏“抵扣税额”指标本月数填写。也可按照“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方本月发生数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分析填写。用于抵顶欠税的期初存货所含已征税款,也应在本项目中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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