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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18.“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20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进项税额”(25行)各行指标,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本期进项税额”栏适用17%税率至4%征收率的“本期进项税发生额”数据填写。
  19.“本期进项税转出额”(26行)项目,根据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项税额转出”栏本月发生数填写,或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转出”第(12行)各栏数据的合计数填写。
  20.“本期进项税净额”(27行)项目,按照本表“本期进项税额”(18行)减去“本期进项税转出额”(26行)后的余额填写。
  21.“上期留抵税额”(28行)项目,指上月末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应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上期留抵税额”(第22行)本月数填写。
  22.“本期销项税额”(29行)项目,应为本表“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30行)至“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33行)各行数据之和。
  23.“其中:适用17%税率的销项税额”(30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7%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7%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24.“适用13%税率的销项税额”(31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销项”栏“适用税率”为13%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13%税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25.“适用6%征收率的应交税额”(32行)和“适用4%征收率的应交税额”(33行)的项目,反映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栏6%和4%征收率的“税额”栏数据填写。本项目不含适用6%或4%征收率的销货退回折让及折扣的销项税额合计数。
  26.“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34行)项目,根据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实际抵扣税额”行的合计数填写。本项目已包含本期实际抵扣的期初留抵增值税税额。
  27.“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35行)项目,按本表“本期销项税额”(29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34行)后的余额填写。
  28.“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36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增值税额。可根据纳税申报表“税款计算”栏第27行数据填写。
  29.“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37行)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35行)和“本期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36行)的合计数。
  30.“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38行)项目,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增值税额、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度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按照“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已交税金”栏与“转出未交增值税”栏的当月累计发生数之和,减去“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贷方期末余额或加上“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会计科目借方期末余额后分析填写。也可根据纳税申报表填写。
  31.“期末未交增值税税额”(39行)项目,反映本月末未交的增值税税额,指本表“期初未交增值税税额”(17行)加上“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合计”(37行)数据之和,减去“本期实交增值税税额”(38行)数据后的余额。期末多交的增值税税额以“-”号在本项目内反映。
  32.“期末留抵税额”(40行)项目,应根据本表“上期留抵税额”(28行)与‘本期进项税净额”(27行)之和,减去“本期实际抵扣的税额”(34行)后的余额填写。
  33.“本期实交消费税税额”(41行)、“其中:代扣代缴消费税”(42行)、“本期实交资源税税额”(43行)和“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税额”(44行)项目,分别指企业本期实际入库的税款,包括清理前或欠税额和当月多交税额,但不包括当月内查补以前年度偷漏税的实际入库税额,可分别按“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和“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会计科目借方当月累计发生数分析计算填写。
  34.“其中:代扣代缴消费税”(42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扣缴的消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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