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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八)“经营利润”(11行)项目,为企业主营业务利润和其他业务利润的合计数。
  1.主营业务利润,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为:
  ①运输(交通)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照损益表或利润表的“主营业务利润”行确定;
  ②施工企业按照损益表中“工程结算利润”行确定;
  ③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损益表中“房地产经营利润”行确定;
  ④旅游、饮食服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经营利润”行确定;
  ⑤邮电通信企业按照损益表中“通信业务收支差额”行确定;
  2.其他业务利润按照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的“其他业务利润”行数据确定。
  按上述计算关系得出的“经营利润”应与本表“经营收入”(1行)、“经营成本”(4行)、“经营费用”(5行)和“经营税金及附加”(6行)等数据的计算结果相符合。
  对于金融、保险企业,由于其损益表无“其他业务利润”一行,其“经营利润”可直接按表内公式计算得出。
  (九)“管理费用”(12行)项目,对于不单独核算该项目指标的金融、保险企业填“0”,其他企业分别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中“管理费用”行的数据填写。
  (十)“印花税”(13行)项目应根据企业“管理费用”的“印花税”明细科目借方本月发生额填写。
  (十一)“财务费用及汇兑损失”(14行)项目应根据企业损益表或利润表“财务费用”行的数据填写。
  (十二)“营业利润”(15行)项目视不同企业分别确定:
  1.运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饮食服务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的“营业利润”行确定;
  2.邮电通信企业按损益表中“营业收支差额”行确定;
  3.除保险企业外,其他各类企业该指标应为本表“经营利润”减“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因保险企业在本表中未反映“准备金提转差”和“保护红利支出”,故可不满足这一条件。
  (十三)“利润总额”(16行),视不同企业确定:
  1.运输(交通)、施工、房地产开发、旅游、饮食服务和股份制企业分别按损益表或利润表的“利润总额”行确定;
  2.邮电通信企业按损益表中“收支差额总额”确定;
  (十四)“期初未交营业税额”(17行)项目,是指税款所属期为前期的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填写。
  (十五)“本期实交营业税额”(18行),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营业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实际多交的税额,该指标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企业实际入库数填写。
  该项目中不应包括查补的前期偷漏税款的实际入库税额。查补税款应在第33行填写。
  (十六)“期末未交营业税额”(1行),是指税款所属期为当月的企业应交未交的营业税税额,该项目中包含前期欠税。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数额填写。
  (十七)“本期实交企业所得税额”(20行),是指企业本期实际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以及清理前期欠税额和当月度实际多交的税额,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入库数填写。
  (十八)“期末企业资产总额”(21行)项目,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总计”行的期末数据填写。
  (十九)“应收账款”(22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应收账款”行“期末数”填写。
  (二十)“银行存款”(23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下的“银行存款”行“期末数”填写。
  (二十一)“企业负债总额”(24行),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负债合计”期末数据填写。
  (二十二)“应付账款”(25行)项目,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科目下的“应付账款”行“期末数”填写。
  (二十三)“期末企业所有者权益”(26行),应分别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合计”期末数填写。
  (二十四)“期末固定资产原值”(27行),可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值)”的期末数填写。
  (二十五)“其中: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28行)项目,应根据企业“固定资产”账户“生产用固定资产”明细账户借方余额填写。
  (二十六)“累计折旧”(29行),应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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