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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重新修订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重新
修订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的批复
(证监期字[1998]29号 1998年11月24日)


上海期货交易所合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办《关于报批〈上海期货交易所铜、铝、天然橡胶、胶合板和灿米标准合约〉的请示》(沪期合办[1998]0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办重新修订的铜、铝、天然橡胶期货合约,自文到之日起在新推出的合约中执行。
  二、你办要做好新旧合约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要严格按照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的交易单位、合约月份、每日价格最大波幅限制、交割等级等重要条款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的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临时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
  三、胶合板和籼米期货合约,待你办进一步研究后,再上报我会另行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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