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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青海
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配股的批复
(证监上字[1998]136号 1998年11月23日)


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配股申报材料收悉。根据青海省证券管理办公室《关于报请复审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申报材料的报告》(青证办[1997]字第029号)和《青海同仁铝业股份有限公司1997年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向全体股东配售14,333,480股普通股。其中向国家股股东配售8,913,480股,向法人股股东配售920,000股,向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4,500,000股。
  二、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配股说明书》中的方案进行配股,并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所有配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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