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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江苏鑫联证券公司申请免交罚没款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江苏鑫联证券公司申请免交罚没款的批复
(证监查字[1998]68号 1998年9月4日)


江苏鑫联证券公司:
  我会证监查字(1998)61号文件决定,没收江苏鑫联证券公司违规申购新股所得362.92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戴同彬罚款3万元,并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鑫联证券公司和戴同彬由于经济困难,向我会提出免缴请求。考虑到鑫联证券公司和戴同彬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上述罚没款项的缴款期限予以延长,鑫联证券公司和戴同彬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一年以内将上述罚没款交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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