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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1998]379号)


总局各部门,直属机关党委、纪委:
  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保证机关职能的高效运转,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是指对公务员职务的变更,包括职务晋升和职务降低。
  第三条 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升降原则。在职公务员都享有按照法定规则和法定程序获得晋升的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降职。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的核心内容,是任用干部的基本原则,准确地贯彻执行这一原则,是公务员职务升降的准则。
  三、注重工作实绩,坚持优升劣降原则。公务员职务升降应以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根据工作实绩有升有降。
  四、逐级晋升原则。晋升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晋升;对少数民族和妇女干部应坚持同等条件优先晋升原则。
  五、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第二章 领导职务晋升

  第五条 领导职务晋升,是指公务员职务层次的上升、职权的加重和责任范围的扩大,同时也伴随着工资、福利等方面待遇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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