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后,其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可升至其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三章 非领导职务晋升
第十四条 非领导职务的序列为:巡视员(正司级)、助理巡视员(副司级)、调研员(正处级)、助理调研员(副处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五条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受同级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领导,根据职位说明书,负责某一方面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非领导职务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在同级行政领导暂时外出时,可受行政领导委托,临时主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品行端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三、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高的文化专业知识水平;
四、具有较强的计划、组织、协调能力;
五、工作中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六、符合职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 晋升非领导职务必须具备如下资格条件:
一、晋升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副司级职务五年以上;
二、晋升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正处级职务五年以上;
三、晋升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副处级职务四年以上;
四、晋升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正科级职务四年以上;
五、晋升主任科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副科级职务三年以上;
六、晋升副主任科员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任科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七、晋升科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任办事员三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九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为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主任科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