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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办法》的通知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直接任职;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生、双学士,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六年以上;
  4、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八年以上;
  5、中专、高中生,毕业后工作(成人中专毕业生干龄)十年以上;
  6、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为正营职以上;
  7、在副科级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
  二、副主任科员
  1、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直接任职;
  2、大学本科生、双学士,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三年以上;
  3、大学专科生,毕业后工作(“五大”毕业生干龄)五年以上;
  4、中专、高中生,毕业后工作(成人中专毕业生干龄)七年以上;
  5、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为副营职以上;
  6、在科员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
  三、科员
  1、大学本科生、双学士、大学专科生,毕业后直接任职;
  2、中专、高中毕业生,工作(成人中专毕业生干龄)四年以上;
  3、军队转业干部原职务为正连职以上;
  4、在办事员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
  四、办事员
  高中、中专毕业后直接任职。
  第二十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职数的限额为:
  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的职数,按“三定”方案规定的司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设置,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40%;
  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75%,其中调研员为40%。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首次定职为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时,其任职资格条件高于现任职务,在下一次任职时,可以连续计算任职时间。
  第二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平级转任。
  第二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后,原级别未达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的,可升至其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

第四章 职务降低

  第二十四条 公务员降职,是指由较高的职务改任较低的职务,使公务员职务层次降低,职权和责任范围缩小,同时,工资、福利待遇相应降低。
  第二十五条 公务员降职是一种任用形式和任用行为,是根据工作需要,对不胜任现职的公务员采取的一种任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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