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公务员降职不是行政处分,降职的目的在于为职位选择合适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适用降职: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且不宜转任同级其它职务的;
三、因机构撤销、调整,需要降低职务安排的;
四、本人要求改任较低职务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应予降低职务的。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被降职时,应同时降低职务工资。公务员被降职后,其级别如果在降低职务的对应范围内的,可继续保留原级;其级别如果高于降低职务所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
第二十九条 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降职任用措施,或因为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的职位上任职的,可以保留原职务级别和工资级别。
第三十条 被降职的公务员,在新的岗位上工作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
第五章 职务升降程序
第三十一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必须按一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晋升职务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职位。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职位空缺和任职条件。
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采取召开推荐会、个别谈话和填写推荐表等方式进行。
副司级以上人员的民主推荐应在全局处以上公务员中实施;处级公务员的民主推荐应在本司内实施。
三、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经集体研究产生拟晋升预选对象;确定预选对象时,要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同时要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四、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五、晋升考核。主要采取听取群众和主管领导意见的办法,其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可以进行个别谈话、民主评议和民意测验。考核对象人选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六、晋升考核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及时归入个人档案。
其主要内容包括:
1、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和民意测验情况。
七、党组审批程序:
1、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