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郑州商品
交易所重新修订小麦、绿豆期货合约的批复
(证监期字[1998]28号 1998年11月24日)
郑州商品交易所:
你所《关于重新设计期货合约的报告》(中郑商交字(1998)第9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所重新修订的小麦、绿豆期货合约,自文到之日起在新推出的合约中执行。
二、你所要做好新旧合约的衔接工作,确保平稳过渡;要严格按照我会批准的期货合约组织交易,不得随意修改或调整经批准的期货合约。如确有必要对期货合约中的交易单位、合约月份、每日价格最大波幅限制、交割等级等重要条款以及结算、交割办法等相关规则进行修改时,必须报我会重新批准。对期货合约其他内容的修改或以公告形式进行的临时调整,要及时报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