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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对1988年度集体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1、认真督促企业做好财产盘点、帐务核对清理工作,准确核算盈亏。税务机关应通过汇算清缴协助企业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建帐的企业,应根据有关资料核定计税所得额征税,并按有关规定酌情处以罚款。
  2、对企业的财务审查要注意几个重点方面:(1)企业的全部销售收入或经营收入,包括浮动价款、加价款、价外补贴和差价收入等,是否全额入帐;(2)是否有虚列成本、乱摊费用、扩大营业外支出或少计成本、费用、虚增利润;(3)是否有不按规定滥发奖金、补贴、实物、用公款请客送礼,任意扩大消费基金的财务开支;(4)实行集体租赁和内部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和按实现利润全额缴纳了所得税。
  三、几个政策问题的规定
  1、关于几个新开征税种的列支问题。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
  企业缴纳的筵席税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2、关于工资、奖金的列支标准问题。各地对工资、奖金的列支标准,应本着控制社会消费基金增长的精神,按现行规定从严掌握。
  3、关于安排待业青年企业职工总数的计算范围问题。对安排待业青年企业在确定减免税时,其职工总数应包括固定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季节工、轮换工以及六个月以上的临时工和其他人员。
  4、关于原集体企业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后如何征税的问题。对原来按集体企业所得税征税,而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重新登记为私营企业的,自领取私营企业营业执照起,按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征收所得税。
  5、关于绿化费列支问题。为加速国土绿化建设,确保义务值树任务的完成,对企业义务植树的绿化费用,可在企业管理费(或商品流通费)中列支;对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绿化费用,在基建投资中列支。对因未完成义务绿化任务而缴纳的绿化费,在企业税后利润中列支。
  6、关于实行股份制的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对原有集体企业实行股份制的,暂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其支付的股息,在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未实行股份制的集体企业,向社会或本企业职工发行股票,支付的股息,也应在税后分红基金中列支。
  7、关于大中城市副食品价格补贴的列支问题。根据国务院<1988>23号文件规定,企业可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列支副食品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可作为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作为提取各项基金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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