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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印发《关于集体所有制
 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11月24日 国税发<1990>2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指示精神,我局研究制定了《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已经全国清理整顿公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规定

  为了加强集体所有制公司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现将集体所有制各类公司应执行的财务制度明确如下:
  一、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包括饮食服务)和建筑安装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要分别执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城镇集体交通运输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城镇集体商业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和《城镇集体施工企业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0>006号、034号、032号和060号文)。
  二、从事金融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在国家税务局没有制定统一财务管理办法前,可参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成本管理暂行办法》(中国农业银行、财政部农银发<1988>56号文)执行,或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制定的临时财务管理办法。
  三、以一业为主兼营其他行业的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主行业的财务制度。
  四、从事科技、咨询、旅游、文艺、教育、保安等集体所有制公司,执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参照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商业企业等财务管理办法的原则,结合各行业特点确定的财务管理办法。这些行业如有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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