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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现行有效、需要修改、废止的外汇管理规章目录》(发布日期:1996年3月27日 实施日期:1996年3月27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旅游外汇管理办法》的通知
 ([92]汇管发字第1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中央一类旅行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旅游局关于加强旅游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8>80号)中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旅游外汇的收支管理,建立旅游外汇结汇制度,并纳入计划;要研究制定《旅游外汇管理办法》”的要求,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旅游局联合制订了《旅游外汇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对涉外旅游企业的收汇、用汇、结汇均作了明确规定,从全国各地执行一年多的情况看,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针对各地外汇管理分局和旅游局提出的意见,我们对该《暂行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并业经中国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签。现将正式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
  特此通知。
  附件:
  一、旅游外汇管理办法;
  二、旅行社经营毛利及结汇季报表;
  三、国发<1986>101号文件;
  四、核拨外汇兑换券专用资金计算公式;
  五、核拨外汇兑换券专用资金情况季报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旅游局
                           一九九二年一月六日

附件一           旅游外汇管理办法



  为加强旅游外汇管理,鼓励企业创汇,防止外汇流失,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涉外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宾馆、饭店、车船公司、餐馆、旅游商品商店、娱乐游览场所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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