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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沈阳市经济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报告的通知

  3.为防止城市人口增长过快,今后沈阳市区人口的机械增长,包括干部、工人的调入,转业军人的安置,以及随迁家属等,均由市有计划地控制,有关方面在限额内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省直机关调入干部及随迁家属由省审批,其他所有迁入人员的户口均由市审批。
  4.为更好地落实城市总体规划,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市统一规划、调拨、征用和审批。
  (二)改革计划体制
  1.从一九八五年起,在全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各项计划中,均对沈阳市单列户头,视同省一级计划单位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平衡。属于国家计委主管的计划,请国家计委单列;属于国务院其它各委、部、局、总公司主管的计划,请各主管部门单列。
  2.不属于国家计委和国务院其它部门主管的计划,原则上由沈阳市计委和市有关部门安排,其中涉及省内平衡的,请省安排和协调。
  3.在保证完成国家和省下达计划的前提下,全市的生产、建设、流通和分配,由市统筹安排。省管物资、商品的调出调入,由省、市有关部门按商定的基数和计划执行。
  4.计划单列中,能源的分配调拨、主要物资和商品的分配调拨、固定资产投资、财政和信贷等指标,划定基数后,请国家考虑沈阳市的具体情况,在安排计划时给予照顾。
  5.除国家和省控制的少数指标外,市可按年度预计完成数和五年计划分年数字,提前安排下年计划,并下放计划管理权限,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适当缩小指令性计划的范围,有步骤地适当扩大指导性计划的范围,扩大市场调节。
  (三)改革企业管理体制
  1.根据国务院关于省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中央各部基本上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原则,除军工、铁路、民航、电力、邮电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全国性公司直接管理的企业以外,其余在沈企业,原则上均下放给市。省属在沈企业,除电力、农垦、新闻、出版、劳改单位所属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单位附属工厂等,仍由原主管部门领导外,均下放给市。下放的工商企业,原来承担的任务和协作关系,要继续保持和发展。下放企业产品的省市留成,按照与主管分配部门商定的比例和基数执行。
  2.整个下放工作,要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进行。企业下放以后,市要抓紧管理体制的改革,把权力真正下放到企业。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改变单一的行政管理办法,把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结合起来,做好统筹、协调、服务、监督工作。
  3.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企业经营活动的需要,要加强行业管理,按行业统筹规划,在经济合理、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大力组织多种形式的联合和专业化协作,发展企业间的横向经济联系。近期内要以挖掘企业的潜力为主,重点抓好输变电、汽车、医药等行业的调整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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