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中的资金需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信贷、开户归口由中国银行办理。在经济特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批准的其他银行开立帐户,办理信贷。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内应建立党的组织,通过合营企业中的党员在董事会和管理机构内的活动,保证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
为了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有些政策要放宽,并抓紧完善立法工作。
(一)放宽税收政策。除国家已公布的优惠政策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以外,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已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原规定免税期未满的可以延长免税期一年;减税期未满的可以延长减税期一年。对农业、林业等利润较低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开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头五年减免所得税期满以后,还可以在以后的十年内继续减征秘得税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凡是税率高于国内企业工商税税率的,都可以按国内企业工商税税率征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按合同规定以投资(含贷款投资)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必要物资和用追加投资进口国内不能保证供应的机器设备,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国家经委和对外经济贸易部列出应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都免征工商统一税和关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工商统一税。
利用外国政府中低利贷款进口的设备、材料,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的工商税。
要抓紧同有关国家谈判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利于外商向我国投资和提供技术。
(二)提供一部分国内市场。我国市场对外商有很大的吸引力。过去为了保护民族工业,减少外汇支出,规定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要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产品一般都应有一定比例的外销,是适当的。但是,如果一律要求其产品全部或大部外销,就会影响外商前来投资的积极性。今后需要采取一些灵活措施。对于可以带进我缺门技术,以及生产我国还需要进口的短线产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其产品内销比例可以扩大。但对产品大部分内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适当提高我方的投资比例。
(三)放宽对设备、材料进口和产品出口的限制。利用外资项目(含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口用于生产的技术设备和材料,由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审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设备、清单)或初步设计的同时,会同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