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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条 建设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有关的财务规定,严格审核基建项目经济合同的付款条件,在取得建设监理部门的审查签证后,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和设备购置的结算业务。
  第十一条 铁路小型基建项目的验工计价必须实事求是,禁止高估冒验、预验和虚验。禁止超概算、超计划列支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 部拨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禁止截留或挪作他用;不得在项目之间随意调整,更不得于用未经批准而自行安排的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 铁路小型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概算和部下达的管理费计划控制建设单位管理费支出。要制定控制建管费支出的具体措施。建设单位管理费不允许预提。小型基建项目在建管费中购置零星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超过2万元的,须报部批准;属专控商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小型项目的基建财务决算增设建设单位管理费用明细表(见附表一)。
  第十四条 严格小型项目拨款管理。对部拨铁路建设基金,每年一季度内拨付已下达计划的一定比例。各建设单位在报送季度决算的同时,对尚未拨付的建设资金提报按季分小型项目的用款计划(见附表二)。根据各单位提报的用款计划、季度决算中反映的分项目基建支出情况,项目进展情况(见附表三),视资金能力予以拨款。
  第十五条 小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部财务司将对各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建设、财务机构人员设置、财务决算及其他财务信息报送、执行财经法规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对管理水平和信用等级较高的单位,优先保证拨款;对尚未达到工作标准的单位予以促进,并向单位主管领导报告,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本办法的上述规定、长期达不到工作标准、出现严重问题的单位,商有关部门采取调整建设单位、降低建设单位资质等级、减少安排投资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代行财务会计业务等办法进行处理;对建设资金使用中检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停止拨款、没收违纪款项、罚没自有资金和对责任人处以罚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重大的违纪问题,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和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务司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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