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
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7年12月31日 国税函[1997]704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黑地税发<1997>第136号)收悉。根据现行有关税收规定,经研究,现对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以下简称黑龙江森工集团)1997年、1998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森工集团是国务院批准的第一批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同意其资产100%控股的94家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由中国黑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除上述合并纳税企业,其他投资兴办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仍按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