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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复议办法(试行)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复议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被稽核单位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错误或不当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根据《中国农业银行稽核工作规定(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稽核单位或个人认为稽核部门对其作出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影响或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稽核复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人,是指对稽核部门作出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申请稽核复议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申请人,是指作出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的稽核部门。

第二章 复议管辖

  第四条 对由总行直接作出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总行直接复议;
  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直接作出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直属分行直接复议;
  对地、市分行直接作出的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地、市分行直接复议。
  第五条 申请人对稽核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向作出稽核复议决定行的上级行提出申诉。总行为最终申诉行。

第三章 复议机构

  第六条 各级行稽核部门行使稽核复议职能,并管理辖内的稽核复议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稽核监督委员会为最终稽核复议机构。
  第七条 稽核复议机构或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二)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有关单位、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
  (三)组织审查复议事项;
  (四)拟定复议决定;
  (五)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复议工作。

第四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复议管理的规定,向复议部门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在接到稽核结论和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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