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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我局发布的《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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