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发布银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5日)宣布不再适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的通知
([97]汇管函字第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
为规范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经营行为,根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分业管理原则,我局对1993年4月15日发布的《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调整后的《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发给你局(公司),请你局(公司)在审核(申办)外汇业务时遵照执行,原由我局发布的《
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日
附件: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
根据《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和《
非银行金融机构外汇业务范围界定》及分业管理原则,现对各类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范围作出如下规定:
一、信托投资公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外汇业务:
1.外汇信托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