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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交通部关于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若干政策和措施
(交体法发[1997]626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指示精神,在国家宏观调控成功地实现了“软着陆”,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在十五大提出的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战略的一系列新的理论和新的精神的指引下,为使国有大中型交通企业抓住这个有利时机,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努力提高市场占有率,加快发展速度,为国民经济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部从加强宏观调控,完善市场建设,强化市场管理的角度,提出以下若干政策和措施。
  一、贯彻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立投资风险约束机制,有效地控制投资规模,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交通部编制的交通建设“九五”计划,针对港口建设实际情况,部对港口建设资本金来源比例,提出如下意见:
  凡列入“九五”计划的规划项目:(1)长江干线双重领导港口及黑龙江航运局所属港口新建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40%,交通部代表国家出资的资本金,原则上为总投资的26.6%;(2)其他地方内河港口新建项目的资本金比例为总投资的40%,交通部代表国家出资的资本金不超过总投资的18%;(3)沿海港口新建项目资本金的比例为总投资的35%,对部属及双重领导沿海港口新建项目,部投入约占资本金的25%;(4)对计划体制在地方的主枢纽港,部投入约占资本金的20%。资本金的其余部分由港口企业或各级地方政府、货主等其他法人投入。部出资来源为港口建设费和内河建设基金;除港建费外,部将积极向国家计委争取预算内投资。
  二、鼓励港口企业积极征缴港口建设费,对港口建设费征缴工作做得较好,港口基本建设资金紧张的单位,部可委托有关银行给予基本建设低息周转借款。
  三、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交通部关于加强港口建设宏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5)56号)的精神,依法加强对港口建设规划、岸线和港口建设项目审批的管理,采取切实措施解决重复建设问题。
  四、严格执行新的港口费收规则,统一公共码头、货主码头费率标准,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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