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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轻工总会、纺织总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家民委、轻工总会、纺织总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轻(纺)工业厅(局、总会、总公司)、医药局 (总公司、医药办):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 [1997]47号文件)精神,经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同意,现就依照《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按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义“反映目前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要的、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传统特色的用品”,参照“八五”以来各地执行的目录,以各地近期重新核报的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为基础,经有关方面专家组确认并吸取各地反馈意见而形成的。该《目录》是这次重新核定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依据。
  二、此次核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可由民(宗)委(厅、局)、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临时组成企业核定小组,严格依据《目录》核定企业,核定后的企业个数不得突破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定点企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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