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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经费管理

  一、“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由国家财政拨款、部门(地方)配套、银行贷款、承担单位自筹等多渠道筹集。
  二、“九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国家拨款属补助性质,经费的使用严格按财政部关于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三项费用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
  三、各专题承担单位主管部门接到国拨经费后,应在两月之内下拨至专题第一承担单位。专题第一承担单位应根据子专题的经费计划,在一月内将经费转拨至子专题承担单位。
  四、各专题承担单位及其各级主管部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国拨攻关经费。直接承担攻关任务的科研单位可提取不超过国拨经费5%的管理费,专题提取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五章 成果管理

  一、攻关任务完成后,对专题成果要组织鉴定和验收,对课题和项目要组织验收(具体验收办法另定)。
  1.由国家科委组织并主持项目的验收,项目组织部门组织并主持课题的验收。
  2.由课题第一主持单位组织并主持专题成果的鉴定,如课题第一主持单位与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上级科技主管部门不是同一单位,可经课题第一主持单位同意,由专题第一承担单位的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并主持鉴定。
  二、攻关任务完成后,承担单位应将攻关过程中的所有实施记录、数据、试验报告等按照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
  三、攻关成果包括: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2.课题工作总结报告;
  3.专题工作总结报告、专题研究报告及重大科技成果简介;
  4.子专题研究报告;
  四、攻关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一、参加“九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科技人员,其奖金水平原则上不低于本单位其他研究人员的奖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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