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海关签发进口汽车
《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监货[1997]52号 1997年2月24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国务院《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管理,现就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要严格执行《海关总署关于贯彻
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除国家指定的6个整车进口口岸外,其他口岸海关一律不得擅自受理进口整车报关业务和签发整车《货物进口证明书》。否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牌证。
二、为规范海关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的印章管理和为便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进口汽车牌证手续时审核识别,自1996年12月1日起国家指定的大连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黄埔港、满洲里、深圳(皇岗)6个整车进口口岸海关统一启用“汽车进口单证专用章”(印模附后),用于签发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此前上述海关使用原有印章签发的进口汽车《货物进口证明书》继续有效。
三、1994年9月30日国家限定6个整车进口口岸前,已运抵各口岸,但由于各种原因至今才办结进口验放手续的汽车,仍凭原进口地海关签发的新版(现行版)《货物进口证明书》办理牌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