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设“769待处理押品”科目
凡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本息,我行依法收回但不能立即拍卖、变卖,只能折价入帐的抵押品,用此科目核算。
本科目下按借款合同分设帐户。
待处理抵押品的计价原则是:有法院判决的,以法院判决的价值计价入帐;没有法院判决的,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价入帐。
已折价转入“769待处理押品”科目内的抵押品,不得任意转入其他科目中,应设法尽快拍卖、变卖,以盘活和优化我行资产。对确需转入“753房地产”、“754器具及设备”、“767在建工程”、“768无形资产”等科目的抵押品,应按《中国银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办法》规定程序报总行财会部审批。
(二)增设“0590贷款抵押品”表外科目
凡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价值,用此表外科目核算。此科目按贷款合同分设帐户,详细登记抵押品品名、金额和保存地点。
抵押贷款项下的抵押品,自抵押合同生效日按抵押品的评估价值入帐,收记本科目;抵押品拍卖、变卖或折价入帐,以及抵押权随贷款的清偿而消失时,按原入帐价值付记本科目。
企业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我行应向抵押人收取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正本移交出纳部门保管;复印件留信贷业务部和信贷管理部归档保管。
三、帐务处理
(一)取得抵押品当即拍卖、变卖的帐务处理
1.当拍卖、变卖的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739呆帐贷款
贷:有关贷款科目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
2.当拍卖、变卖的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会计分录除不再有“739呆帐贷款”科目发生外,其余同上。
3.当拍卖、变卖净收入大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
(1)收回部分“745应收逾期利息”的:
借:913同城人民银行往来或其他科目
贷:有关贷款科目
745应收逾期利息(收回部分)
借:870坏帐准备
贷:745应收逾期利息(未收回部分)
借:890未收催收利息
贷:790应收催收利息
同时登记表外科目:
付:0590贷款抵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