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委托你局审批
中国华润总公司等六家公司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6]第49号 1996年12月30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授权审批中国华润总公司等六公司提取(分摊)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京国税二[1996]第594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6]第177号)的有关规定,现委托你局办理中国华润总公司,中国物资再生利用总公司、中国集装箱总公司、中国土畜产进出口总公司、华夏证券公司、北京市蓝深计算机网络总公司等六家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1996年度的管理费事宜,望你局本着必要、合理的原则审核批复,同时将批复的具体标准、数额抄报总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