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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1997修订稿)[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教育部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4日)废止

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
(1997年2月27日 教督[1997]4号)


  为构建以实施素质教育为目标,全面科学地评估学校办学水平的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以下简称《指导纲要》)。
  一、督导评估的目的
  督促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职责,转变职能,加强领导,创设条件,办好每一所学校。
  督促、指导中小学校校长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深化教育改革,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引导社会、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的办学水平,关心和支持学校工作。
  二、《指导纲要》的适用范围
  本《指导纲要》适用范围为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对儿童、青少年实施初等教育和普通中等教育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全日制完全小学,全日制普通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其他类型的中小学校和非全日制学校的评估指标、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指导纲要》另定。
  三、督导评估的内容要点
  (一)、办学方向
  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实行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
  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全面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主动发展,保障教育目标的实现。
  (二)管理体制和领导班子
  校长负责制的运行。
  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
  民主管理与监督,教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依法办学,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和规章。
  领导班子的办学思想,政治、业务素质,领导能力,领导作风,廉洁自律。
  团结协作,党政系统在工作中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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