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各年级全科合格率;高中会考合格率;毕业年级毕业率,按时毕业率。
体育锻炼和卫生习惯,身体发育、体质、体能状况;毕业年级体育成绩合格率;各年级近视眼及其他多发疾病和发病率。
学习能力;创造能力;动手能力;审美能力;兴趣爱好。
劳动态度和劳动技能;生活自理能力。
四、组织实施
(一)对中小学校进行督导评估,是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机制,是各级教育督导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中心工作之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总结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这项制度。工作中要把对学校的督导评估与对地方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以及贯彻中小学校办学规程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各地要依据《指导纲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制订或修订出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案,并注意处理好以下四个问题:
1.明确开展学校督导评估工作的目的,坚持导向性原则。在指导思想指标设定、权重分配上要引导学校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深入进行教育改革,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
2.严格遵循教育规律,在保证科学性的前提下,突出重点,注重可操作性,力求简便易行。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需要量化的指标,要认真研究论证,避免主观随意性。
4.注意学校和层次差异和多样性,对不同类型的普通中小学校可分别拟订评估方案,以利引导学校办出特色。制订评估方案的职责分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机构和督导机构确定。
对民办中小学校的评估方案,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负责制定。
(三)要建立学校督导评估工作制度,保证这项工作有序、有效地开展。
1.督导评估要坚持面向每一所学校。不论各地在工作实践中采取何种评估形式,都必须在全面督导评估所辖地区所有学校的基础上进行,不能只对少数中小学校进行选优性的督导评估。
2.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在开展学校督导评估的职责上应有所分工。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督导机构的统一指导下,高中阶段的学校一般由省、地(市)两级分工组织督导评估;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由县(市、区)组织督导评估。
3.建立规范化的督导评估程序。督导评估工作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准备阶段、组织实施阶段、结果处理阶段等基本程序进行,以保证督导评估的客观性。具体程序由各地依据实施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