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复函
(环科标[1997]0015号 1997年2月25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大气污染物一氧化碳标准不配套问题的函》(冀环理函[1997]5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几年我局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修订、补充,标准体系基本调整到位。污染物控制项目由原《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的13种增至40多种,其中综合排放标准含有33种污染物。新的排放标准无论是控制项目,还是指标体系、标准值比原标准都有很大发展和更加严格。
制定排放标准应以污染治理技术为基础。对原“三废”排放标准中的个别污染物项目,根据国内现状调查认为缺乏可行控制技术的,不再制定排放标准。一氧化碳多为燃料燃烧不充分所致,直接净化一氧化碳缺乏实用技术,多从提高燃烧效率着手,以减少一氧化碳的产生。因此,在锅炉、工业炉窑等燃烧设备的国家排放标准中均规定了烟气黑度限值,要求燃料燃烧充分,从而达到减少一氧化碳排放的目的。1985年我局发布的钢铁工业、轻金属工业和重有色金属工业国家排放标准就未规定一氧化碳排放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