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下发《中国建设银行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暂行)》的通知

  (二)转贴现的票据必须是商业银行已贴现、尚未到期、要式完整的商业汇票;
  (三)转贴现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
  第二十八条 现阶段各行办理转贴现只限于已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各级行不得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和投资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办理已贴现票据的转入。未经上级行批准,建设银行系统内各分支机构间不得办理转贴现业务(分支机构为集中向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而与其所属机构办理的转贴现业务除外)。
  第二十九条 转贴现期限从办理转让之日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4个月;利率参考公开市场同业拆借资金利率确定;办理转贴现的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转贴现行办理的转入票据在贴现科目核算,转出则减少贴现余额,均要纳入贷款限额和资产负责比例之内考核,不得突破。
  第三十条 转入业务中的转贴现申请人向我行申请转贴现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转贴现申请书(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代替);
  (二)转贴现凭证(以贴现凭证代替)一式五份;
  (三)经申请行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
  (四)已办理贴现的凭证;
  (五)商业汇票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或其他能够证明汇票合法性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收到转贴现申请后要按以下要求进行认真审查:
  (一)转贴现申请是否符合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二)汇票、贴现凭证、查询书、商品交易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
  (三)申请转贴现行是否具备转贴现的条件,到期是否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四)转贴现申请书、转贴现凭证是否内容完整,要素齐全,正确无误。
  第三十二条 审查同意后,资金计划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各转贴现行要加强对转贴现办理后的管理,对转贴现到期申请人未能按时付款要及时追索。
  第三十三条 已贴现票据的转出业务,由各级行资金计划部门提出转贴现申请,经主管资金计划的行长或副行长审批后办理。
  第三十四条 再贴现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时,要视同贷款管理,按照信贷政策和贷款风险管理要求对贴现的用途、审批权限、风险度进行认真审查和测定,严防贴现风险。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审批要贯彻集体审批、分级审批的原则,不得化整为零。
  第三十七条 严格管理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防止持票人以要求承兑和贴现的行为来套取银行资金,严禁利用帐外承兑和贴现扩大信贷规模。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