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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
<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年2月17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精神,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港口建设费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征管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有关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港口建设费征收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到应征不漏。未经批准,各单位不得自行减免港口建设费。
  二、各征管单位应加强专户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对所收费款必须按规定及时存入专户,并于每月5日、15日和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三次全额解缴我部港口建设费收入专户(收款单位: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帐号:044043-01),不得坐支、截留。对以前年度的欠款应抓紧清缴。
  三、港口建设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后,有关征收管理体制、征收办法、征收标准、范围及缴拨款关系等仍维持现行办法不变。收入由我部在北京集中缴入中央金库,支出由我部向财政部申请后直接拨付各有关单位;各征管单位港口建设费收入及部拨入的各项资金均不进入地方金库或地方财政部门预算外资金专户,也不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
  四、港口建设费专用收费票据,在财政部和我部未有新规定前,各征收单位仍延用现行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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