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工作实施方案
(1996年6月28日)
为了加快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可兑换的进程,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经营环境,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银行结售汇。
一、主要内容:
(一)外商投资企业经过申报和区分外汇帐户后可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购汇,也可以继续通过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二)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需要在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用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结算帐户和用于资本项目外汇收支的外汇专用帐户(包括外汇资本金帐户,外债、外债转贷款、境内中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专用帐户,还本付息等其它专用帐户)。
(三)外资银行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
二、配套法规和操作办法
为了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结汇、售汇及付汇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了有关法规及操作办法,主要有《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报和区分外汇帐户的通知》及《
外资银行结汇、售汇及付汇业务实施细则》。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汇买卖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
《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简称
《规定》)是对1994年3月26日发布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简称
《暂行规定》)的修改。重新制定的《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