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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
(第四批)的通知》的补充通知
(银发[1996]20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废止金融规章目录(第四批)的通知》(银发[1996]141号)附件一中的第五十一项《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的暂行办法》,不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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