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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
检查报告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劳动法》工作的通知
(1996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劳动法》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积极认真地推动《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199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赴内蒙古、江苏、吉林、广东、甘肃五个省、自治区,对《劳动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并安排河南、浙江、海南、山东、福建、湖北、四川、新疆、上海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了自查。1996年10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倪志福同志代表检查组,向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作了《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行情况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会议经过审议,同意这个报告。报告在肯定贯彻实施《劳动法》所做的主要工作与所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实事求是地分析了《劳动法》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困难及其原因,并提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法》的意见和建议。报告对于推动《劳动法》的进一步贯彻落实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现将报告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认真落实报告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和要求
  这次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检查的五个省、自治区,以及进行自查的九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和措施。
  其他未列入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和自查范围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1997年2月底以前,对本地区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按照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要求认真对照当地的情况,找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采取实际步骤逐步加以落实。劳动部将于1997年3月组织检查组,对上述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法》执法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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