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检查,使我们看到,新税制实施以来,各地税务机关在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下,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征收管理、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出口退税审批,防范和打击骗取退税违法犯罪行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主要表现在:
(一)加强出口退税管理,健全出口退税规章制度。
1994年以来,各地税务机关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了出口退税管理,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严格了出口审批程序。如,广东省国税局制定了《广东省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制度》和《广东省地级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构工作职责》;河北省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制定了《关于预防骗税活动的暂行办法》,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骗税的发生。
(二)认真贯彻执行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严格出口退税凭证的审核。
1995年初,总局下发了《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对税务机关在审核退税时发函调查和回函做了具体规定,执行起来效果明显。如,海南省国税局1994年以来发函6800份,从回函发现骗税行为57宗,涉及税款1003万元;广州市国税局进出口税处1994年下半年通过函调,发现虚开增值税发票1748份,涉及税款1.7亿元;武汉市国税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通过发函调查,查出虚开增值税发票涉及税款9000万元;宁波市国税局对有骗税嫌疑的出口货物发面调查,暂不予退税4794万元;福建省通过函调查出虚开发票不予退税2954万元。
(三)加大打击骗税力度,严厉查处骗税案件。
1.沟通信息,及时通报骗税新动向。1995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十分注意搜集、分析骗税活动的新情况和新动向,及时通报,防止了一批骗税案件的发生。如,四川省国税局1994年以来发出进出口税收情况通报、信息16份;1995年初总局编发《进出口情况通报》,将140户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名单,及时通报各地税务机关,要求大家保持警惕,加强审核,严防骗税的发生。
2.认真查处骗税案件,严厉打击骗税活动。1994年以来,各地退税机关发现和查处了一批骗税案件,避免和减少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如,浙江省1994年共发现涉嫌骗税32起,涉及外贸企业24户,涉及税款2441万元;广东省(不包括广州、深圳)1994年以来已查处骗税和涉嫌骗税出口企业32户,追回税款3032万元,同时对情节严重的5户出口企业已下文暂停半年出口退税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