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金运转问题。检查有问题的供货企业普遍存在资金运转不正常的问题,帐目混乱,有的货物进项无付款,销项无收款,仅收取销项金额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如1%),余款挂在往来帐上对冲,有的甚至伪造银行票据。如,揭阳市试验区永诚工贸发展公司1994年底从汕头金晖发展总公司购进日用陶瓷、电子产品转售外贸出口,总金额2,434万元。为了应付税务机关对资金运转情况的检查,采用虚假手法,填开了两份实际没有支付货款的中国银行转帐支票作帐,金额达1,068万元。其余货款均通过委托付款方式转付四川方舟经济发展总公司和湖南私人帐户。
3.企业财务管理薄弱。被查的供货企业除个别企业财务管理较好外,大部分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帐日记载混乱,难以进行检查。
(三)执行出口退税政策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
1.有些退税机关把关不严,在办理退税中只是就单审单,缺乏综合分析,对于有疑点的凭证没有一查到底,就办理了退税。如:广西××市国家税务局1994年仅办理退税700元,95年1-8月就办理退税6400万元,比上年全年增长8倍以上,增长极不正常,其中有3000多万元退税都是从骗税多发地购进的同一货物电容器,经检查组检查,大部分属于“4.20”案件涉及的业务,已退税金额达1440万元。
2.有些退税机关未严格执行国税发[1994]031号文件,退税依据适用不准。1994年,上海市同意对部分外贸企业以离岸价作为计算退税的依据,由于退税依据适用不准,造成多退税。如上海轻工进出口公司和上海兰生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按离岸价计算退税,一年多退税达5223万元(1995年已全部改过来)。
3.有些退税机关管理制度不健全,有不少退税机关业务人员力量明显不足。有的业务水平不高,少数地区甚至没有搞年终清算工作,有的地区年终清算工作未能达到总局的要求。
4.增值税一般纳税入认定不够严格。这次检查的部分地区放宽了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对一些财务管理混乱、经营规模小、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企业,特别是流通领域的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认定户数过多,税收征管力量不足。造成管理失控,使得一些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虚开代开。例如,潮阳市集华有限公司1994年帐面销售额仅为40万元而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此次检查发现这家公司填开了27份阴阳票,填开销项金额2,253万元(存根联填开7.2万元),税款383万元。
5.有些地方征税机关回函不及时、不准确。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外地的来函调查,回函不认真,回避货源情况,仅在发票本身的真伪性方面回复来函税务机关;有的不认真调查货源,草率回函;有的回函朝令夕改,使来函地税务机关无所适从。例如,江门市××区国税局1995年4月和1995年5、6月间,先后两次就江门市炬成五金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出口货物给北京市国税局、浙江桐乡市国税局发出货源定性完全不同的回函,先称“怀疑有虚开代开行为,请不予办理退税和抵扣税款”后称“有货销售,已按规定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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